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08年9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一樓鐵捲門關閉,無法探知屋內情況,依隔壁建物格局,建號1008建物之騎樓部分應於鐵捲門內,再據債權人陳報目前大門深鎖,該建物查封前為債務人親屬自住,查無任何影響交易之情事;嗣本院108年11月29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3116建號),地政人員表示建物後半部均為增建,前半部4樓樓梯間為增建,建物1〜3樓均有門和隔壁建物相通,一樓增建有後門通往外面,債務人父親稱系爭建物無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情事;再本院於109年12月4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哥哥(隔壁建物)稱使用情形、增建部分與前次查封時相同,查封前為債務人親屬自住,無足以影響交易情事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二、拍定後點交。惟如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至於事實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增建部分即暫編311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