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於109年9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於109年12月29日履勘時,債務人洪○鈞在場稱本件建物有4個房間、1間和室、2個衛浴、1個廚房及客餐廳,無前陽台,後陽台有外推,其中1個房間有壁癌及滲漏水情形,本件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惟其母親曾於屋內燒炭,惟並未死亡,經發現後送醫急救;債權人則表示其母係於101年3月間於屋內燒炭,經發現後送醫急救,於101年9月17日在醫院中病逝。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若係「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出價應買」而拍定者,仍須為共有人優先承買之通知,請應買人注意。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四、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月19日新北消護字第1100113990號函所載,本件建物查無相關救護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