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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員工陳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嗣於本件執行經債權人陳報建物現無償提供第三人居住,該使用借貸關係乃違反查封而不生效力,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第三人應於拍定後自行從不動產遷出。又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標的距離五股區第二公墓500公尺以內,請應買人注意。三、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含1個停車位,車位編號A40號,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