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本件標的建物內客廳設置辦公室,主臥室有壁癌,放置許多紙箱。另據鑑價報告所載,部分牆面有壁癌及油漆剝落。後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為無人居住,無車位。二、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0年2月3日蘆警分刑字第1100001146號所載,有關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查詢該分局刑案現場勘察資料,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據本件標的社區鄰居表示本件標的現無人居住,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三、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四、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