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08年12月10日查封時,大門深鎖,屋內有人但不願開門,地政人員指界稱20地號有327建號座落,和327建號前方空地,20-4地號位於327建號後方為空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據債權人陳報,據債務人父親所述,不動產目前提供予其友人無償使用。嗣本院109年2月5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1010建號),敲門無人回應,鎖匠開鎖入屋後始見第三人,該第三人稱系爭房屋為其所有,無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情事,目前居住於此,因和債務人父親有借貸關係,故將房屋登記於債務人名下,地政人員稱屋內多處有油漆剝落,地下室無增建,1〜5樓均有增建。依鑑價報告所載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20地號為住宅區,20-4地號為河道用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二、上開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債權人聲請本院以109年12月22日108司執文字第38093號執行命令除去確定,拍定後點交。惟如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至於事實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四、據本件暫編1010建號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該建物部分使用鄰地同段20-4、20-18地號(其中使用20-4地號面積約3平方公尺,使用20-18地號面積約0.12平方公尺),然20-18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暫編1010建號使用20-18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增建部分即暫編101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