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0年2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稱不動產為自住,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頂樓(4樓)有裝遮雨棚,地政人員指稱168地號為十興二街2號房屋旁,部分車道,部分其上掛有十興餐坊之鐵皮屋,168-9地號土地位於18號房屋旁,部分為車道,部分為中庭,債務人稱十興餐坊是向原地主(李先生)承租土地,但不清楚餐坊鐵皮屋為何人所見,債務人和其它土地共有人曾多次表示反對但無結果(未見餐坊門牌),本院詢問債務人社區名稱,債務人稱不知。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二、拍定後僅建物及其坐落土地部分點交,其餘不點交。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168地號土地上占用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