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於102年11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在場之承租人張O新在場表示該屋一樓及地下一樓係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月31日止出租予其,3至5樓為套房出租他人;又於本案109年9月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二樓至五樓有增建,六樓則全部增建,均與主建物內部相通,即為15775建號,二樓至六樓已大部分拆除分隔間牆,地板磁磚及牆壁油漆已刨除,屋內留有施工工具,一樓與二樓(含)以上不相通;另據債權人109年10月15日陳報狀陳報,債務人將建物出租予齊O笙,租期自107年8月1日起至122年7月31日止,承租人再將建物轉租予趙O祖,租期自108年12月5日起至111年12月4日止;債權人復於111年2月23日具狀陳報蕭0笙之夫復將1樓轉租於楊先生(真實姓名不詳)以經營快餐便當店,租期不詳,惟前揭租賃契約均顯於查封後始簽訂,該租賃契約違反查封效力不得對抗債權人,建物拍定後仍予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2042-17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73年1月11日)商業區,拍定人應自行考量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標的第15775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