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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等在場等候,並已自行請鎖匠開啟一樓大樓共用之大門,本件債權人即為本院前案之承受人(承受大樓7樓以上),債權人代理人稱目前各樓層仍為空屋,又7樓以上已轉賣第三人。另據本院前案(108年度司執字第45899號)於109年1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嗣第三人李O晉具狀陳報租約、租約、借據、本票、名片影本,租約上記載債務人為出租人(甲方),第三人李O晉為承租人(乙方),承租範圍為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43號3、4、5、6樓共四戶,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租期自105年8月19日開始(未定期限),特約條款:「甲方積欠乙方1600萬元正,以租金抵付至債務清償完畢」;債權人主張第三人提出之租約、本票、借據均為偽造,且查封時債權人曾上樓查看,5樓大門雖上鎖,但從外面可見內部亦是空無一物。嗣經本院110年4月8日現場履勘,5樓裝上新鎖,請鎖匠開鎖後,5樓門首張貼一張「敬告,本建物與黑道兄弟有糾紛,請自重」之A4紙張,空屋,無一物,佈滿灰塵,無水電等語,再據本院函查水、電使用情形以確認不動產使用情形,5樓用電於107年8月21日欠費終契,用電戶名於終契時為債務人,107年6、8月水費未繳,107年9月5日停水處分等情,此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110年3月16日回函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竹北營運所110年3月10日回函在卷可稽。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二、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惟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如因債權人陳報或有其它情事致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不點交,至於事實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