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建物點交:本院於109年10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派警會同債權人查明房屋使用情形,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函覆本件房屋為空屋。嗣債權人具狀陳報稱110年1月12日下午會同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員警至查封標的現場,在場有自稱債務人之兄者,經開啟查封標的後,現場為空屋亦無任何家具,在場人表示該屋無任何租約、使用契約或他人占有情形。以上等情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據另案(108年度司執字第26838號)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