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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不居住於此,該建物出租與第三人居住使用,然拒絕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債權人於現場則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本院囑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實地履勘現場結果:據大廈管理員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如上開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建物查封時,建物無大門,僅以黑布遮掩,又債務人稱大樓水管有破洞,導致建物有淹水情事,惟拒絕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另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建物門口及外面堆滿雜物,正常出入動線受阻。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7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