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點交否:
拍定後點交:
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6年1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0245000號函及110年3月1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08770號函附件所載,本件拍賣之建物為義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三、本件土地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顯示,屬都市計畫內之第参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参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