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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二、債權人代理人於109年8月6日導往至本建物履勘,據社區大樓管理員稱本標的為大樓管理方式,無增建、輻射屋、海沙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三、債權人於109年8月26日具狀陳報,本建物現由債務人之母居住使用,停車位出租第三人使用。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結果係由債務人之母一人居住使用,地下2樓第5號車位,租予第三人,租期至109年11月底,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又債權人於110年4月22日具狀陳報本件停車位目前為債務人持有,無人使用。四、本件建物查封時係債務人之母自住,拍定後點交。又本建物含1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