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09年7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第三人游○中在場表示,伊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當場提出租約,租賃期間自107年12月15日起至115年11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2,000元),另有車位編號為B3-48。本件建物未打通使用、均無增建。★該租賃權業經法院110年6月22日執行命令除去,如前開執行命令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惟現在實際使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