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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社區總幹事表示債務人無自有車位,僅有一機車停車位,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到場履勘,警局回函稱該戶無人應門,信箱內瓦斯、自來水、電費催繳單均未處理,後本院再次至現場履勘,據社區總幹事稱房屋無人居住,經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及員警進入屋內檢視,屋內有家具及電器,已斷水斷電,目前應無人居住使用,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至本件建物謄本之共有部分其他登記事項欄內雖有停車位相關記載,然社區總幹事稱債務人並無停車位,故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