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前經法院於108年12月24日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場會同地政人員查封,債務人現場陳稱該屋現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經現場人員檢視,有一、二樓增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復經法院於109年12月1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兒子在場並陳稱:現由其居住使用,屋況算良好、無漏水,無租賃關係。又經法院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該局110年3月25日函覆表示無非自然死亡案件發生,併予敘明。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本件標的建物法院履勘時由債務人之兒子占有使用中,因債務人之兒子係查封後占有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標的305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另本標的部分占用鄰地,且其土地利用關係不明,拍定人須自行解決與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