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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8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0年3月1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李○隆在場陳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陳○源占有使用中。據債務人陳報屋內於十年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110年3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4-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明路380巷4弄23號建物巷口轉角處,上有放置盆栽,前開地上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權源均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