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95年8月24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房屋使用現況不明,承租人曾O祥在2174建號房屋內表示,房屋係向債務人承租,現場提供租約影本,租賃情形詳租約內容所載(租期自95年2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5,000元),嗣本院於110年4月26日現場履勘,債務人稱:不動產為伊所有會計事務所地址,無車位。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