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至現場查封,實質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23地號上為雜林、道路及類似球場之建築,若需確認範圍需鑑界。500建號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屋內堆積大量雜物,僅一人通行之空間,另據債權人稱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