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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據信託關係委託人在場稱,1637建號建物現由其與朋友共同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441、441-1地號土地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稱,441-1地號土地為1637建物大樓基地之一部分,另441地號土地為大樓後方之空地,其上有大樓地下室出入口、鐵皮屋,且其上停放數台車輛,又上開建物、地上物、車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又依據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示,441、441-1地號土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應與1637建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442、446地號土地併同移轉,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三、另依債務人自述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41、441-1地號土地依據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示,為67永使字第0659號(65永建字第0746號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並經套繪為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