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60、960-1、960-2、968-1地號土地相鄰,土地上有一棟七層樓房;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上605、606建號增建為目前之七層樓房,三樓以上為出租套房,約有40間。本院於108年5月22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1194、1195建號)時,經查605、606建號有增建,增建無獨立出入口,建物外觀為一棟七層樓房;債務人在場稱:本棟建物約103年時係由門牌號碼新竹市光復路一段243巷25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27號(即605建號)、29號(即606建號)三棟建物各樓層打通(除25號2樓外),並擴建為七層樓,一樓為停車空間,25號二樓出租予N2恩菟輕食,27、29號二樓出租予海水屋快炒店,三樓至五樓共有24間房間出租使用,六樓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七樓有5間房間尚未出租,小部分空間供房客曬晾衣服使用;門牌號碼新竹市光復路一段243巷25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其父母生前大約於70年間所建造,當時為四層樓房。二、本院於108年10月29日再至現場會測查封光復路一段243巷25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暫編1198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女兒在場,請債務人女兒帶執行人員至七樓,經查25、27、29號之七樓也是打通,整層樓有7間房間,其中1間打開門的為放置水塔,其他房間據債務人女兒陳稱無人使用,六樓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下雨時七樓會滲水,並導致各樓層漏水;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一樓停車空間之車輛係房客所停放,債權人無法取得租約。又債務人於109年2月27日到院陳稱:目前由其使用6樓(包含25、27、29號),25、27、29號均打通,其他樓層出租等語。另據債權人所陳報建物現場照片等所示,室內有電一部;據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函覆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所示,暫編1195建號部分使用鄰地940地號面積約1.75平方公尺,暫編1198建號部分使用鄰地1019地號面積約2.66平方公尺,使用1020地號面積約32.48平方公尺。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標的範圍、使用現況。本件建物內之電梯已附合於不動產、失其獨立性,是本件建物拍賣標的底價包括其室內電梯。暫編1195、1198建號部分占用之鄰地940、1019、1020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門牌號碼新竹市光復路一段243巷25、27、29號之六樓部分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暫編1194、1195、1198建號建物未經保存登記,拍定後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日後拍定人需自負違章拆除之風險。暫編1194建號建物,為605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暫編1195建號建物,則為606建號建物之增建部份,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另1198建號建物,因係一獨立建物,非屬抵押權效力所及。
又暫編1195、1198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如備考欄,該占用之鄰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