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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2762建號建物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安東街與復興南路1段122、126巷所圍成之萬象大樓內。另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0年5月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11563號函所示,據鄰居表示,2762建號建物似無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承租人嗣於110年8月9日具狀陳報,債務人將2762建號建物(臺北市大安區安東街45號6樓之8)出租予其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押金30000元,並提出公證書及住宅租賃契約為證。
2762建號建物(臺北市大安區安東街45號6樓之8),債務人雖於查封前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惟前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10年9月8日北院忠110司執玄字第32509號執行命令予以除去。若無人對該除租命令聲明異議或異議經裁定駁回確定時,則2762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若本院駁回對除租命令異議之裁定經廢棄確定時,則不予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