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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95建號建物據本院109年12月11日於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時在場第三人陳○華稱,全部由其向債務人承租,部分自行居住使用部分有轉租予他人,現場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期間自109年3月15日至112年3月14日,每月租金33,000元,但其轉租部分則無訂立書面。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295建號建物據查封時在場第三人陳○華稱有漏水情形,梯間也有壁癌,目視無增建,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則稱無。另經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1月24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42909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1月30日會輻字第109001327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2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8341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921、331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