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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復於109年8月11日由債權人、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增建時,債務人配偶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無出租、出借,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之情事,並稱屋後增建部分有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簽訂國有基地租賃契約,租期自107年7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888元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二、編號16506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其中19.1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足參。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8月2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93266011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現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三、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09年9月1日函覆本院稱:海砂屋部分: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之現象,是否為海砂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後方可判定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部分: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本案並無列管,是否為輻射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輻射劑量後方可判定;是否曾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部分: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受創或受損之現象,訪談周遭住戶表示無印象標的物有受創或受損之現象;有無非自然死亡之現象部分:經訪查四鄰表示印象中標的物無非自然死亡之現象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