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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其稱: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拍賣標的依謄本記載,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16日刑偵一三字第1073001986號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查其目的為「保全追徵」。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承受人亦得向該管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聲請為之。本件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