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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2320建號)於108年1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李思賢稱,系爭房屋為其父親向債務人承租。惟本件終局執行於109年10月20日再次赴現場履勘時,在場人為第三人郭彥政,稱自109年2、3月開始透過母親向房東簽約,但不認識債務人許少騰。後債務人許少騰陳報系爭房屋租約影本,該房屋係由第三人郭彥鴻向第三人許育豪承租,租期自109年2月16日起自110年2月15日止。二、不論該第三人許育豪是否有合法出租債務人許少騰之房屋與第三人之權限,因該租約係訂立於查封之後,且亦已屆期,故該房屋拍定後點交。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