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經本院定期會同債權人於110年3月16日履勘現場結果:現為毛胚屋,無人居住使用,本件建物配屬停車位為機械式車位,車位編號為隨機,會以最近編號優先。二、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另車位部分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現有本院臺北簡易庭103年3月19日起訴證明書辦理註記,現為本院103年度司北簡調字第42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訴訟中,拍定後不塗銷,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訴訟終結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發給證明,持向地政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