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813建號(即15號)由委託人呂○淇出租予第三人丹朵美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4萬元,嗣後租約出租人已轉讓由債務人飛馬空間概念有限公司承受,4789建號(即13號)及4813建號(即15號)之部分由委託人出租予第三人丹朵醫學診所使用,租期自108年4月1日起至118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8萬元,嗣後租約出租人已轉讓由債務人承受,4789建號及4813建號係打通使用,作為丹朵醫學診所使用,4788建號由丹朵美形股份有限公司作為SPA使用,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