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本院執行人員於110年2月26日赴現場履勘時,在場人楊0雄稱,其為債務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系爭房屋於前屋主時就出租了,承租人為林0伃小姐,後來有再跟現屋主即天豪公司簽訂新租約,現仍承租中。後第三人林0伃陳報租賃契約影本到院,依該新簽訂租約之內容所載,出租人為債務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租金每月新台幣12,000元,租賃期間自109年2月13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
二、又上開第三人與債務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倘該除去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則拍定後點交;倘該除去命令有人異議並遭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洗手台有破裂之情形外,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