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 拍定後點交。
㈠ 現場揭示查封時(民國110年1月14日),按鈴無人應門。門口掛有廣告招牌:肯駿國際/汽車工藝/輪胎鋁圈。
㈡ 債權人於110年4月1日陳報租賃契約,承租人為黃○○,每月租金2萬5,000元,租期自101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㈢ 債務人於111年5月14日陳報租約,承租人為黃○○,租期自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第一年每月租金2萬5,000元,因疫情關係減為2萬3,000元;第二年每月租金2萬8,000元;第三年每月租金3萬元),並稱屋內有漏水情形,待修理。
㈣ 第一份租約之租期於「查封後」現已屆滿。第二份租約成立於「查封後」,因違反查封效力,對於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故拍定後點交。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三、676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