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0年2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鄭小姐在場陳稱本件建物現由伊居住使用,債務人為其姑姑,並未住此,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有一停車位。嗣債權人於110年2月2日具狀陳報本件建物之停車位係位於地下一層140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