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現場為建設未完成、無營業的電影院,內有許多雜物。據債權人陳報,本件建物為目前無人使用。另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5998號查封筆錄記載,該時在現場之管理委員會人員表示本件建物無車位,曾為營業場所。又依債權人提供之現場照片顯示,本件建物之天花板尚未設置完全、逃生通道似有阻塞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10月11日桃都行字第1110035131號函所提供之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標的139-1號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商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