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0年4月19日查封及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689建號)時,債務人原在場,但旋即離去未簽名(筆錄),債務人之夫黃先生表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不動產為債務人自住。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甲種風景區用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並注意土地有無使用上之限制。二、拍定後點交。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增建部分即暫編68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