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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A)8層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B)9層自108年5月15日至112年5月14日,出租給第三人林○貴(9層作為宮廟使用)。(C)8層拍定後點交。(D)9層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除去租賃關係確定,拍定後方能點交,如未確定(包括上級審認為不能除租),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應買時注意。
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