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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037-3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大樓後方之籃球場(債權人陳報稱為公設使用),部分可能有建物坐落(須鑑測);拍賣標的873建號建物為大樓管理中心及大樓住戶出入通道、975建號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呂榮財之母在場稱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有一附屬停車位,位於地下二層,編號45號。而附屬停車位因未登載於謄本,故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又本件拍定後僅975建號建物點交,其餘標的不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975建號建物經調取前案執行事件卷宗,閱明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曾派員查訪後函知本院稱約於98年至99年間有當兵男性在建物內燒炭自殺;而經本院調取第三人(即前案執行債務人)之死亡登記申請資料中之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載示:第三人為98年10月26日死亡、死亡地點為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途中、死亡原因為一氧化碳中毒(燒炭)。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