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民國110年3月26日現場查封及同年12月10日現場履勘時,經檢視發現客廳屋頂有龜裂,廚房屋頂有滲水、油漆剝落;第三人尹○翠在場表示建物係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係債務人,租期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1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7,000元,無停車位,客廳曾因地震受創,有嚴重漏水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㈡第三人尹○翠就1956建號建物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於111年5月9日以執行命令除去(尚未確定),倘該執行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執行命令有人異議並遭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