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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於112年3月14日現場查封(電子查封係於112年2月13日),另據債務人於112年3月31日陳報房屋一樓由其出租予第三人豪鑫電機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租賃在108年12月05日抵押權設定之後),房屋二至四樓為家人居住,五樓則為家庭佛堂等情。本件建物一樓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至四樓(含四樓頂增建)拍定後點交。
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另依前案(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5450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