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0年4月23日查封及現場會測增建部分(即暫編4975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地政人員稱一樓前面透明採光罩、後面鐵皮屋頂磚造增建等語。據債權人陳報經與債務人聯繫,不動產由債務人本人自住等語。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住宅區。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二、拍定後點交。惟如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不點交,至於事實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增建部分即暫編497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