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於查封時當場陳明略以:本件執行標的即876、2064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曾○華居住使用。(二)債權人嗣陳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曾○玲及家屬居住使用,房屋二樓天花板、窗戶有嚴重漏水問題,三樓為增建鐵皮屋,依債權人查報執行標的屋內照片顯示二樓天花板因漏水有嚴重剝落之情形。二、2064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因該建物有部分面積占用鄰地,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其使用土地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又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三、土地、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受全部拍賣標的。四、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則拍賣標的土地、建物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