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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於110年12月2日以除去使用借貸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經查第三人林○儀前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中,自109年1月3日信託登記予本件執行債務人陳○護時起,本院於109年10月14日現場查封時發現964建號建物有嚴重壁癌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96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323建號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12月1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83712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