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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查屋內有一房間漏水;5樓建物部分出租予第三人賀○謙,租賃期間至114年2月28日止,該租約雖經公證,惟業經本院處分除去該租賃權在案,是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又頂樓增建部分則另行出租第三人,該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之情形,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