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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大樓管理人員提供鑰匙開門入內,該建物係空屋,無人居住,無水、無電。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二、又據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含停車位編號167部分,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該停車位是否確有劃設特定停車格及編號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又本件不動產依謄本記載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07年8月8日刑際字第1070701712號函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經查其目的為保全追徵,該禁止處分之塗銷登記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部分需靜候刑事處分機關或現承辦刑事程序機關與地政機關依法核辦,本件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時間長短不定,請投標人注意並評估此一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