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第2202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在場第三人大樓管理公司東京都保全公司人員稱,現無人居住使用,自108年12月起即欠繳管理費;本院於110年1月14履勘現場,為無人使用之毛胚屋(有電力,無隔間,地板未施工未鋪設地磚)本件拍定後點交。二、第2202建號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8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33296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9年8月2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44487號函覆,實地調查詢問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8月1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9821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三、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記載,2202建號建物附屬停車位共54個,依本院110年1月14日及110年3月5日查封筆錄及債權人所提鼎麗案擔保物(車位)現況表,車位編號8(B2)、64(B2)、108(B6)號現由債務人使用,此部分拍定後點交;車位編號24(B3)、26(B3)、27(B3)、39(B4)、55(B4)、56(B4)、57(B4)、61(B5)、66(B5)、67(B5)、70(B5)、74(B5)共12個車位,現由占有戶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其餘39個車位由債務人出租予永田有限公司,由永田有限公司使用管理,第三人永田有限公司就該39個車位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執行命令除去,無人聲明異議,此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