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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自行居住,有車位(B2-59)。另於110年1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檢視有增建(暫編2826建號)為陽台外推,無獨立出入口,需由主建物大門出入,無法單獨使用,建物係集合住宅(竹城輕井澤社區),有警衛室,汽車位(B2-59)、機車位(43),車位是否屬實,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定後僅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2826建號,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