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㈠現場揭示查封時(109年11月18日),按鈴無人應門,大門深鎖。社區物業管理人員稱,房屋是由債務人陳○珍、林○榮自住,惟林○榮曾向他們指示,若有信件,均退件;且從109年6月以後即未見債務人出入。㈡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派員會同債權人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自109年11月起未繳管理費,無信件收領記錄,車位無人使用。㈢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