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1139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許淑芬及其先生林榮宗居住使用,屋內為2房2廳之格局,無增建情形;據第三人等陳稱該系爭建物原為許淑芬所有,嗣於107年4月25日出售予債務人林芝宇,並於同年5月8日辦理移轉登記予林芝宇,惟林芝宇迄今未依約給付系爭買賣契約尾款,兩造間對系爭建物尚有產權爭議,已對債權人及債務人提起撤銷信託行為等相關訴訟,業經本院107年重訴字第1064號案件審理中,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2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07399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0年2月2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21015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資料註記;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3月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2856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1139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系爭建物於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占有、居住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