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9年12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夫在場協助開門,表示目前房屋出租他人,租期自108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25000元(含管理費),屋況良好,無增建,現場調查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B4有編號113、114之平面車位。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三、上開租賃關係業經除去,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拍定後方能點交。若因除去上開租賃關係為上級審廢棄而確定應不點交,則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得以拍賣條件變更為由撤銷拍定;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應由拍定人另尋相關法律程序解決。拍定人、債務人、債權人均不得異議,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