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拍定後點交。110年1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總幹事稱建物為債務人所有,已許久未見債務人,管理費為其弟繳納,頂樓增建23324建號建物亦由債務人之家屬使用等語。另110年2月2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之友人陳稱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女居住使用,並無發生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3324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口;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4月6日函覆稱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