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本件279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土地上除有279建號建物外,另有鐵皮屋,據在場人稱非債務人所有,279建號建物係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
本件所拍賣之27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標次全部標的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又因本件標的共有人眾多,拍定後踐行通知優先承買權之程序冗長,請應買人自行考量,如經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所繳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依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110年2月22日蘆地登字第1100002061號函,本件59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依桃園市蘆竹區公所110年8月24日桃市蘆工字第1100028451號函,本件596地號土地領有(74)蘆鄉建証字第00196號自用農舍使用執照,惟其上已有279建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