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0年2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查屋後方似有外推之增建;據來開門之在場外勞稱,屋內僅有垃圾、雜物,無水電、無人居住。嗣本院110年4月26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4858建號)時,債務人代理人在場,據地政人員及債權人稱,建物後方原為空地,但經到後方查訪後發現於建物正後方(車庫旁)加蓋有兩層鐵皮屋,與本建物緊緊相連,但與本建物屋內並無相通,且據債權人稱亦非債務人與其所有。嗣債權人陳報本件房屋應附有兩個地下停車位(僅有使用權)。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標的範圍、使用現況。上開除本件3072建號及暫編4858建號以外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另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停車位不點交,建物點交。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增建部分即暫編485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得於拍賣程序中應買。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