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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表姐在場表示現在房屋為空屋,有時候小孩回來才會來住,無出租、出借,且非漏水、地震、海砂、輻射屋或兇宅,無增建,有一坡平停車位等語。復經債權人查報稱,不動產現由債務人念○苓自行使用等情,亦有債權人民事陳報聲請狀在卷足參。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而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執行法院前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0年8月20日函覆本院稱: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