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1568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已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期間自109年6月12日至110年6月12日止),惟上述租賃契約租期已屆滿,故拍定後點交;另786-4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786-41地號土地為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故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1568建號建物無增建,目前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屋況良好;786-4地號土地為社區後面空地。
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0年7月31日中警分刑字第1100049125號函所載,經該局派出所員警查訪1568建號建物附近居民,均稱未曾聽聞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惟依該局勘察資料顯示,108年8月24日有至1568建號建物勘查死亡紀錄,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優先承買權:(一)本件786-41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其乃1568建號之建築基地,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二)本件786-4地號土地上設有地上權,其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之優先承買權。又地上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標次全部標的一併聲明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又如拍定人對地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
本件786-4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設定範圍為全部,存續期間自106年10月6日至136年10月5日,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